索引号: | 003205044/201804-786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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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生效日期: | 2018-03-28 10:23:2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滁政办〔2018〕12号 | 关键词: | 增设电梯 实施办法 通知 |
发布人: | 金晶 | 审核人: | 金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月29日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9日
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滁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负责增设电梯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ca88亚洲城_亚洲城官网_亚洲城ca88(唯一)官网【欢迎您】?;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ca88亚洲城_亚洲城官网_亚洲城ca88(唯一)官网【欢迎您】?;
(三)确定电梯管理、使用者;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ca88亚洲城_亚洲城官网_亚洲城ca88(唯一)官网【欢迎您】?。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协调妥善解决,可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ca88亚洲城_亚洲城官网_亚洲城ca88(唯一)官网【欢迎您】?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手续;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质量安全监督审查表;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合同、ca88亚洲城_亚洲城官网_亚洲城ca88(唯一)官网【欢迎您】?(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建设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电梯的建设者和管理、使用者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的建设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并按规定给予适度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土房产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的电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